将第八十三条中的“工商行政管理、产品质量监督”修改为“”。 10月26日,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15部法律进行了修改,其中包括对《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的修改。
此次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修改内容如下:
(一)将第八十三条中的“工商行政管理、产品质量监督”修改为“市场监督管理”。
(二)将第九十五条、第一百零四条中的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”修改为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”。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 |
将第八十三条中的“工商行政管理、产品质量监督”修改为“”。 10月26日,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15部法律进行了修改,其中包括对《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的修改。
此次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修改内容如下:
(一)将第八十三条中的“工商行政管理、产品质量监督”修改为“市场监督管理”。
(二)将第九十五条、第一百零四条中的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”修改为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”。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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