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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:允许工业用地建租赁住房

时间:2018-09-01 来源:行者旅游 TripMaster.CN 官网:https://www.tripmaster.cn

  利用存量商业、办公、工业、仓储用房进行住房租赁的,可实行继续按原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。

  记者8月25日获悉,苏州市政府印发实施了《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》。《意见》从保障供地、培育主体、鼓励和支持个人消费、强化管理和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,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苏州市住房租赁市场。

  为解决目前住房租赁市场需求增加与供给不足的矛盾,《意见》从培育租赁市场供应主体及加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两方面入手,筹集房源,加快租赁住房建设。《意见》计划将剩余安置房源按照一定条件快速推向租赁市场,并采用多种方式增加人才公寓、集宿楼等租赁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,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人才公寓、集宿楼等租赁住房。同时鼓励从租赁市场筹集租赁房源,向各类人才、新就业人员出租,允许工业用地、商业办公用地建设租赁住房。

  在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租赁住房方面,《意见》明确,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,经市、县人民政府批准,利用存量商业、办公、工业、仓储用房进行住房租赁的,可实行继续按原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,租赁期间用水、用电、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。过渡期满后可根据新用途和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。在鼓励租赁住房发展的同时,也将对租赁市场进行进一步规范,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。

  《意见》规定,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,租赁住房符合苏州市相关规定,可按规定申请提取本人(含配偶)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。另外,苏州市还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、金融支持政策等加大住房租赁政策支持力度。《意见》明确,对个人出租住房的,由按5%的征收率减按1.5%计算缴纳增值税;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,取得的租金收入,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,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,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;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其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,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,按5%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。同时,苏州市将加快出台《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》及相关配套措施,明确住房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,规范市场行为,稳定租赁关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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